公交車上互毆,打贏打輸都算“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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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 月 2 日)無論是在微信還是微博,“重慶墜江公交車視頻公開”都是閱讀量最高的文章。視頻顯示,因乘客坐過站與司機激烈爭執並互毆,“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車輛時速為 58 公裡)相撞後,沖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在公交車上打架竟然付出瞭 15 條生命的代價,這樣的真相令人扼腕嘆息。

看到視頻之後,大咖心裡很難過。當時車上有那麼多的乘客,如果他們能意識到正在發生的戰爭嚴重影響行車安全,能夠行動起來,有的動手將失控的女乘客拉開,有的掏出手機打 110,那麼這場悲劇估計可以避免。

當公交車上發生瞭影響乘車安全的行為時,湖南這位乘客的行為值得點贊。視頻顯示,4 月 20 日,在一輛開往長沙的客車上,一名乘客試圖搶奪公交司機的方向盤,在司機及時制止後,旁邊有人馬上以“飛毛腿”教訓這名鬧事的乘客,從而令車上的人化危為安。大咖認為,這樣的乘客應該被評選“中國最美乘客”。

我們再來看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如果當時公交車並沒有失控沖向大江,而是安全開到下一站。那麼打架的司機跟乘客都會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受到處罰。

警方公佈該事故相關調查結果時提到“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經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內容為: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視頻來看,女乘客的行為危險性更高,因此受到的刑罰可能更重。

實際上,這在過往是有先例的。有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該網共公佈瞭近年來廣州近 10 宗乘客因坐過站或其他瑣事與公交車司機起爭執甚至“武鬥”的刑事案件判決書。

在 2015 年 11 月 30 日,也發生瞭乘客錯過車站搶奪方向盤的事件,當時被告人陳某乘坐廣州市夜 48 路公交車駛離侖頭立交公交車站時,因睡覺錯過車站要求下車不被司機允許,遂沖至公交車駕駛室處與司機曾某良發生爭執,並上前搶奪方向盤及強行踩下剎車,急剎車導致車上部分乘客摔倒。在被乘客拉開後,被告人陳某又走到公交車後門處,拿起安全錘將車窗玻璃砸碎後強行跳窗下車。

法院最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大咖點評:

十五條鮮活的生命就這樣離我們而去,這樣的悲劇值得我們反復探討、避免後續再出現類似事件。

大咖建議,公共汽車應該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內容貼在顯眼處,讓司機跟乘客都能清楚意識到“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多重。希望大傢遇到爭執時都能各退一步,理性處理問題。這樣才能讓車輛平平安安到站。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在公共場合一旦有危險事件發生,實際上沒有人能置身度外。因此當險情發生時,大傢不能袖手旁觀,如果能積極幫別人解脫困境,實際上也就是在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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