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同居女友擅自過戶賣房,中介審查不嚴擔責

03-25

2009 年 , 沈某向某建築公司認購瞭一套房產公司以房抵債的拆遷安置房 , 沈某付清瞭全部房款 , 但因政策問題未能辦理房產登記。2013 年 10 月 , 沈某同居女友程某未經沈某同意 , 采取將拆遷安置房先辦理初始登記到房屋中介丁某、尹某名下 , 再過戶給買受人的方法 , 以 52 萬元的價格出售。

沈某得知後起訴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買受人返還房屋 , 法院認定買受人構成善意取得 , 駁回瞭沈某的訴請。後沈某再次向江蘇省張傢港市人民法院起訴程某、丁某、尹某 , 要求共同賠償損失。

近日 , 法院對此案審理後 , 判令無權處分人程某賠償房屋所有權人沈某 47 萬元 , 中介人丁某、尹某承擔 30% 的補充責任。後丁某、尹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瞭原判。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 , 受讓人依照善意取得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 , 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本案中 , 程某未經沈某同意 , 擅自出售房屋 , 沈某有權請求按照房屋售價賠償損失 , 因房屋售價中包含裝修及傢具電器的價值 , 沈某、程某均無法證明對該部分價值獨自享有權益 , 故酌定扣除 5 萬元。對於無權處分的房屋 , 如果房屋中介對房屋權利狀態的審查未盡到謹慎註意義務 , 協助無權處分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 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編輯 劉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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