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遼寧一號公案——法庫金店劫案今日宣判

03-26

2018 年 3 月 8 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持槍搶劫金店案,於 3 月 26 日公開宣判。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案情,被告人路某某、胡某某同為 " 某某 " 網絡聊天群的成員,胡某某看到路某某在群內發佈的意為有槍想做事的可以私聊的留言,遂聯系路某某,二人預謀後準備搶劫金店。2017 年 4 月 28 日,路某某至沈陽與胡某某共同準備作案用的工具,包括:改裝的摩托車 1 輛、摩托車頭盔 2 個、雨衣 2 件、睡袋 2 個、鐵錘 1 把、手槍 1 支等物。同年 5 月 3 日、4 日,二被告人駕駛摩托車先後到遼寧省昌圖縣、康平縣境內的金店踩點,因上述兩處金店位置繁華,來往人員多等原因無法下手,搶劫未果。同年 5 月 5 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駕駛摩托車至遼寧省法庫縣某金店處,觀察後認為此金店的位置適合作案,二人遂決定搶劫該店。

當日 12 時許,胡某某持手槍,路某某持鐵錘至該金店內,胡某某持手槍威脅金店內的售貨員和顧客不準反抗,路某某持鐵錘砸壞店內的黃金飾品展示櫃臺,搶走黃金飾品 90 件,後二人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駕駛摩托車逃至內蒙古自治區境內 304 國道旁的一樹林處,將作案工具燒毀掩埋,並於次日換乘不同的交通工具返回至沈陽市內,胡某某將搶劫的財物帶到傢中藏匿。2017 年 5 月 7 日,被告人路某某在沈陽市皇姑區嘉陵江街某快捷酒店被公安機關抓獲;次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聯合路某小區傢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搶劫的黃金飾品及作案用的槍支被當場查獲。經鑒定,涉案財物千足金 1765.98 克,萬足金 464.99 克,價值人民幣 714,099 元。上述涉案財物現己返還被害人。胡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公安人員在其傢中查獲手槍 1 支,子彈 34 發。經鑒定,查獲的槍支可發射以火藥為動力的制式 "64 式 "7.62 號毫米手槍彈,依法認定為槍支,34 發疑似彈藥為以火藥為動力的自制手槍彈。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槍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己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購買槍支,其行為亦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並應與搶劫罪數罪並罰;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共同犯搶劫罪,胡某某另犯非法買賣槍支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持以火藥為動力發射的槍支在正常經營的金店內搶劫作案,並頭戴頭盔、身披雨衣偽裝真實的身體特征,駕駛改裝過的摩托車逃跑,試圖躲避偵查,人身危險性大,社會影響惡劣,應予嚴懲;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結合二人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搶劫過程中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被搶財物現己全部追繳返還等事實,根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地位、作用判決,被告人胡某某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路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遼沈晚報 · ZAKER 沈陽記者 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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