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網購假病條請假 17 個月 白得 7 萬元

07-11

合肥市的李某所在公司因人事管理松散,導致個別員工趁機請病假不來上班,既 " 吃空餉 ",又悄悄在外面另謀職業獲利。李某偶爾得知真相後,也通過網絡購買瞭一些病假條,先後以車禍骨折、腸梗阻、腎結石等為借口,向公司請假累計 17 個月,不僅獲得病假工資 76500 元,還通過兼職得到一筆收入。被人舉報後,該公司在暗訪的基礎上,曾找過李某要求其承認錯誤、退回全部工資。李某認為隻是使用假的病假條 " 吃空餉 ",並沒有強迫公司批準請假和發放工資。於是,李某死活不承認,該公司最終報警。近日,李某被法院以詐騙罪處以刑罰。

說 " 法 "

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即李某確已構成詐騙罪。

該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與之對應,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已具備該罪的構成要件:一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李某的目的不僅僅是為瞭通過兼職得到額外收入,還希望不會被公司發現、制裁,更希望同時從公司獲得病假工資。而這種侵犯財產的手段和方式,為法律所禁止。另一方面,李某已經實施詐騙行為。詐騙罪中 " 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 ",李某通過虛假的病假條,虛構並不存在 " 病 " 的事實,隱瞞騙取公司病假工資的真相,使公司基於錯誤認識," 主動 "" 自願 " 地向李某發放工資,明顯與之吻合。再一方面,詐騙罪是一種數額型犯罪,即隻有詐騙的財物在 " 數額較大 " 以上才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已經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本案中,李某在累計 17 個月的 " 病假 " 裡,共騙得公司工資 76500 元,明顯屬於 " 數額巨大 " 之列,自然也就罪責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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