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還賭債走上販毒之路,鋃鐺入獄後發現漏罪被判無期

11-03

△圖片來源於網絡

" 被告人姚蕭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八萬元,與原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三萬元。" 法槌落下,年過五旬的姚蕭,低著頭,表示認罪悔罪。

2017 年因犯運輸毒品罪被貴州省普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姚蕭,本應在貴州省興義監獄服刑,為何在近日再次坐在審判庭的被告席上?

賭債纏身,踏上販毒道路

個子不高、體型瘦弱的姚蕭初中畢業後在當地的一傢鋼鐵廠工作,因承受不瞭單位的束縛,24 歲便一直在傢待業。無所事事的他偶爾打下零工,閑時與鄰居、朋友一起打打牌,消磨時光。

2016 年中秋節前,姚蕭已因賭博欠下瞭 2.7 萬元高利貸。正愁如何償還這筆債務時,姚蕭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瞭 " 胖子 ",兩人聊得十分投機,姚蕭說起自己賭博輸錢欠下高利貸很惱火," 胖子 " 乘機邀他一起賺 " 輕松錢 "。

事情不累,來錢還快,姚蕭當即應允 " 胖子 ",並將身份證拍照發送給對方。之後幾天時間內,姚蕭與 " 胖子 " 多次聯系,確定中秋節後合夥幹一次買賣。

中秋節剛過,兩人在相約地點見面," 胖子 " 向姚蕭表明瞭此次是到緬甸拿毒品,交代瞭行動路線及拿貨方式和地點,並給瞭 5000 元現金做路上開銷。為保證路途安全,姚蕭提出拉上好友高曉輝一起," 胖子 " 口頭應允瞭,隨即給他們訂瞭兩張從長沙黃花機場到昆明的機票。

姚蕭按照 " 胖子 " 所說,抵達昆明後再從客運站乘坐客車趕到臨滄南傘,然後打瞭個摩托車到緬甸果敢老街,找到瞭事先說好的賓館,辦理瞭入住手續。每到一個站點,姚蕭都會與 " 胖子 " 電話聯系,告知其所在位置。

" 咚咚咚 ..." 到達指定賓館沒多久,一個三十來歲的緬甸人前來敲門,二話沒說,那個人遞給姚蕭一個裝有兩包毒品的黑色袋子。" 這是你們老板的。" 不到一分鐘,兩人即完成瞭交接。

姚蕭拿到貨後就立馬電話告知 " 胖子 ",不作停留,坐摩托車從緬甸進入南傘。大巴中轉昆明後到達嶽陽。

在嶽陽高速收費站," 胖子 " 接到姚蕭和高曉輝兩人,並立即給買傢打電話:" 貨到瞭,我等會給你送過去。" 安排高曉輝一人先回賓館住下,姚蕭和 " 胖子 " 就去送貨瞭。

" 這一趟辛苦瞭,這裡是四萬塊,你兩萬,高曉輝兩萬。"" 胖子 " 在一個居民區內完成交易後,在車上就把酬勞給瞭姚蕭。

頻繁 " 取貨 " 途中被意外查獲

在第一次 " 跑腿 " 中嘗到瞭甜頭的姚蕭,在一個月後,再次答應 " 胖子 " 按照第一次的路線到緬甸取貨。姚蕭和高曉輝依舊每人拿到瞭兩萬元 " 辛苦費 "。

臨到國慶節前夕," 胖子 " 還要姚蕭去拿一次貨,這次不用去緬甸,就在之前到過的昆明。姚蕭本想繼續約著高曉輝,可其以傢中有事為由,沒能一起同行。

姚蕭單獨踏上瞭去昆明取貨的路程,一如既往順利拿到瞭毒品。" 胖子 " 告知他將毒品帶到貴州,為更快地到達目的地," 胖子 " 還給姚蕭的卡上打瞭兩千塊錢,要他包車前往。

時間已近凌晨,姚蕭在當地聯系好一輛到貴州的面包車。" 我身上沒有現金,你們帶我找傢銀行去取錢,我先付一半,別讓你們半路把我給丟瞭。"" 不存在的啦,你就安心睡覺。" 在車上,簡單與司機攀談瞭兩句,姚蕭就躺在後座睡著瞭。

" 你在幹嘛?"" 拿瓶水,不用緊張,繼續睡吧。" 途中,司機在尾箱取水時驚醒瞭姚蕭,他下意識地摸瞭摸自己隨身帶上車的手提袋。

凌晨 3 時左右,車輛途經滬昆(鎮勝)高速公路普茶場服務區時,偶遇高速交警查車。期間,交警在後排座位下一個裝有汽車內胎的手提袋中,查獲用避孕套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經稱量確定凈重為 702.65 克。

2017 年 1 月,姚蕭因犯運輸毒品罪被普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服刑剛滿一年 因漏罪回湘再受審

2017 年,昆明警方對該市某快遞開展公開查緝行動,在一個寄送到嶽陽市某酒店的裝有筍幹、香菇等食品包裹中查獲若幹毒品可疑物。

根據這條線索,嶽陽警方展開立案偵查。發現姚蕭曾參與瞭該涉毒團夥的三次運毒,現因第三次運輸毒品途中被抓獲獲刑,在貴州黔西南州興義監獄服刑,而前兩次犯罪行為被遺漏。於是,嶽陽警方將姚蕭從興義監獄提回再行偵查。

2018 年 9 月,檢察機關就姚蕭的遺漏罪行,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嶽陽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姚蕭違反國傢毒品管理法規,明知 " 胖子 " 販賣毒品,仍幫助其出境前往緬甸取得毒品後並攜帶入境,將毒品海洛因走私、運輸至嶽陽市,並夥同 " 胖子 " 將毒品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姚蕭、高曉輝與 " 胖子 " 走私、運輸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姚蕭具體實施走私、運輸毒品行為,起瞭積極、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姚蕭與 " 胖子 " 販賣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姚蕭受指使幫助購進毒品,並隨 " 胖子 " 交付毒品,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姚蕭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姚蕭在原判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且漏罪未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應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進行並罰。遂作出以上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韓爽 嶽陽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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