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保丟不保損” , 這樣的潛規則該被破除瞭

03-01

寄快件丟失瞭有賠付 , 快件損壞瞭卻不賠付 ? 據報道 , 四川成都一位市民就遭遇瞭這樣的情況。傢人通過速遞寄來 6 罐奶粉 , 收貨後她發現一罐奶粉的包裝破損 , 可在跟快遞公司協商時 , 她卻被告知快件 " 保丟不保損 " 是行業規矩 , 因此沒有得到任何賠償。對此 , 快遞行業人士表示 , 在沒有投保的情況下 , 消費者的快件遇到損壞 , 由於責任劃分困難、賠償尚無統一標準等原因 , 消費者很難得到相應賠償。

近幾年 , 快遞業迅猛發展 , 但快遞業的一些 " 陳規陋習 " 始終沒有被淘汰。之前 , 針對快遞業 " 保丟不保損 "" 保丟不保碎 " 等潛規則 , 輿論曾多次聲討 , 而現在 , 這樣的潛規則依然大行其道。

快遞企業沒有按照約定將物品完好地送到收件人手中 , 導致物品損壞甚至損毀 , 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 , 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況且 , 對於快遞物品的損害賠償問題 , 相關法律規范和標準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 在快遞服務過程中 , 快件 ( 郵件 ) 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 , 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 , 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 ( 郵件 ) , 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 ( 郵件 ) , 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快遞企業奉行 " 保丟不保損 " 的潛規則 , 系利用相對於消費者的優勢地位 , 減輕或免除瞭己方的責任 , 損害瞭消費者的權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 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也有類似規定 , 並著重強調 "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 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

快遞業 " 保丟不保損 " 具有違法格式合同的明顯特征 , 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 , 違背瞭公平原則。實際上 , 一些消費者針對 " 保丟不保損 " 投訴或起訴後 , 消協、工商、法院等維權部門幾乎都支持瞭消費者一方。

所以 , 消費者不要被快遞企業的 " 保丟不保損 " 所忽悠 , 而是在快件發生損壞後收集有關證據 , 理直氣壯地維權。有關部門也有必要進一步梳理完善快遞行業法律規范 , 針對快件損壞賠償問題建立更具強制力、約束力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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