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公交墜江悲劇給我們哪些安全警醒?

11-03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11 月 2 日有瞭重大進展:事故原因公佈,墜江原因系車中一名女乘客因為過站,與司機發生激烈爭執互毆,致車輛失控。

爭執下的 5 分鐘,導致這趟載著十多條生命的公交車永遠不能再抵達終點。遇難者中,有一傢四口,有去給親人過生日的老人 ……

事故原因讓人震驚。乘客與司機爭吵,生活中常見的場面,誰能料想,這樣一種隨時可能發生的行為,會導致公交墜江、十多人殞命的慘痛事故?

網友在致哀的同時,也都在深刻地反思:如果遇到這樣的爭執你會怎麼做?我們自己學會瞭控制情緒、足夠遵守規則嗎?

原因查明

乘客與司機互毆引發墜江

(據新華社電)11 月 2 日上午,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調查處置部門發佈消息,此次事故原因已經查明,系乘客與駕駛員發生爭執互毆引發。

公安機關先後調取監控錄像 2300 餘小時、行車記錄儀錄像 220 餘個片斷,排查事發前後過往車輛 160 餘車次,調查走訪現場目擊證人、現場周邊車輛駕乘人員、涉事車輛先期下車乘客、公交公司相關人員及涉事人員關系人 132 人。10 月 31 日零時 50 分,潛水人員將車載行車記錄儀及 SD 卡打撈出水後,公安機關多次模擬試驗,對 SD 卡數據成功恢復,提取到事發前車輛內部監控視頻。

公安機關對 22 路公交車行進路線的 36 個站點進行全面排查,通過走訪事發前兩站下車的 4 名乘客,均證實當時車內有一名中等身材、著淺藍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錯過下車地點與駕駛員發生爭吵。經進一步調查,該女乘客系劉某(48 歲,萬州區人)。綜合前期調查走訪情況,與提取到的車輛內部視頻監控相互印證,還原事發當時情況。

監控顯示,公交車行進途中,女乘客劉某與駕駛員冉某(男,42 歲,萬州區人)發生爭執互毆,過程中公交車失控,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

對駕駛員冉某事發前幾日生活軌跡調查,其行為無異常。事發前一晚,駕駛員冉某與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飲酒,21 時許回到自己房間,精神情況正常。事發時天氣晴朗,事發路段平整,無坑窪及障礙物,行車視線良好。車輛打撈上岸後,經重慶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事發前車輛燈光信號、轉向及制動有效,傳動及行駛系統技術狀況正常,排除因故障導致車輛失控的因素。

根據調查事實,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與正在駕車行駛中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發生爭吵,兩次持手機攻擊正在駕駛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實施危害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冉某作為公交車駕駛人員,在駕駛公交車行進中,與乘客劉某發生爭吵,遭遇劉某攻擊後,應當認識到還擊及抓扯行為會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將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劉某,後又用右手格擋劉某的攻擊,並與劉某抓扯,其行為嚴重違反公交車駕駛人職業規定。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因此,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各方觀點

刑法專傢解讀:雙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警方 11 月 2 日的通報,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原因系車中一名女乘客因為過站,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致車輛失控。隨著事故原因的公佈,此事引發集體討論:如何看待公交司機和乘客行為?死者傢屬應該向誰索賠?

關於刑事責任

雙方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認為,司機冉某和乘客劉某,兩人在正在駕駛的公交車上,由激烈爭吵發展成互毆行為,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生命造成重大威脅。而且已經造成事故發生。根據法律,行為和日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有刑法意義上的依附關系,這種依附關系是追究行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另外,從主觀看,兩人在公交車上鬥毆,而且一人是駕駛員,兩人應當知道這種危險行為可能威脅到多數人的生命,卻放任結果發生。乘客劉某多次毆打司機冉某,而冉某被攻擊後,在駕駛公交車時離開方向盤,與女乘客互毆,主觀上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綜合主客觀兩個角度,兩人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因為兩人均遇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6 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刑事責任消失。而公交車公司作為運輸合同上的承運人,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民事索賠

傢屬可要求公交公司等賠償

對於受害者傢屬應如何索賠,彭新林認為,從目前視頻和官方公佈結果看,乘客劉某的責任比較大。如果乘客劉某有遺產,可以在遺產范圍內,向劉某的遺產繼承人索要相應賠償。司機冉某也有責任,由於是在駕駛公交車途中發生事故,公交車公司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傢屬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孫治鋼律師也認為,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間有運輸合同關系,司機應將乘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根據《合同法》第 302 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的旅客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受害者傢屬可向公交公司索賠,而劉某因行為涉嫌刑事犯罪,賠償請求可能會區別對待。

公交車司機遇襲撞車是 " 潛規則 "?

11 月 2 日,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故的公交車行車記錄視頻發佈,引發網絡熱議。有網友認為,從視頻上看,駕駛員遇襲不僅沒有減速、剎車,還有猛打方向盤的動作,似乎是 " 故意撞車 "。甚至有自稱 " 內行 " 的網友爆料稱這是公交車行業的 " 潛規則 ":" 如果有乘客打他們,他們會故意去撞車。這樣乘客就會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網上還流傳出多張司機交流群截圖以證明這樣的 " 潛規則 "。

" 調查報告得出乘客和司機行為都涉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結論,不存在爭議。" 法律界人士指出,乘客與駕駛員在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上互毆與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性基本相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意義上的 " 危害行為 "。

針對網上流傳的公交車司機 " 潛規則 " 一說,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真的存在,那司機的行為本身就已涉嫌違法犯罪:" 如果司機主觀上采取故意撞車等罔顧他人安全的危險行為,在車輛行駛中有擅離職守或其它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同樣也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既然現實中存在無理取鬧的行為,那麼公交公司對於如何處置此類事故應該做好預案,並培訓司機熟練掌握,及時應對。" 業內人士指出,與其讓沒有根據的 " 潛規則 " 傳言流傳,不如制定安全且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以及相應的後續對涉事乘客的追責機制。

如果是乘客

遇到爭執怎麼辦?

公民應有維護公共安全的意識

據媒體報道,4 月 20 日,湖南一輛由衡陽駛往長沙的長途大巴上,一個 50 歲男乘客因坐過站,與司機發生爭執,出手搶奪方向盤,車輛隨即發生劇烈搖晃。司機反應迅速,牢牢把控住方向盤,後方一乘客則一腳猛踹,將該男子制服。隨後司機將車靠邊停穩並報警。所幸該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馬長生表示,維護公共安全,牽涉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結合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如果乘車人對滋事的人不管不問,每個人都將成為受害者。公共秩序一旦受到破壞,每一個人都可能遭遇災難。所以,維護行車秩序、保護行車安全,關系到每一個乘車人的利益。

在公交車上的每一個人都不是孤立的,有個別人在公交車上不守秩序,在車上鬧事,騷擾司機,這個時候乘車人應該勇敢地站出來,大傢一起維護行車秩序和公共安全。

" 公民應該有這種維護公共安全的意識。" 馬長生說,對個別不守秩序、危害行車安全的行為是完全可以制止的,並且辦法有很多,因為鬧事的人是個別的,乘車人是大多數的,大傢可以勸告鬧事者,如果對方不聽,乘車人可以要求駕駛員停車報警。如果鬧事人持續對駕駛員造成侵害,可以對侵害人進行當場制止。

這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瞭使國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所以,公民有權利在必要的時候,對不法侵害行為給予制止。

如果是司機

與乘客發生糾紛怎麼辦?

如果解釋沒效果就靠邊停車並報警

在城市裡,公交車是最為普遍的公共交通出行工具。在這個空間裡,人來人往,每天都可能發生各種情況。11 月 2 日,重慶公交墜江事故原因公佈,引發討論。在日常運營中,公交司機們都遭遇過哪些突發狀況?他們又是如何應對和解決的?瀟湘晨報記者采訪瞭湖南龍驤巴士有限公司的資深駕駛員。

38 歲的周幹是龍驤巴士 602 路公交車的駕駛員,開公交車已有十來年瞭。他在工作中也遭遇過被打的事情。他回憶,兩三年前的一天,下瞭很大雨,他當時開著 602 路車到瞭一個站點。剛把車停靠在站臺,把車門打開,一個男子便沖上公交車罵瞭起來:" 你 ×× 把水都濺到我身上瞭,你曉得不’ ",周幹當時確實不知道雨刮器的水甩到瞭他身上,所以就說瞭句 " 我不曉得,我也不是故意的 "。說完這兩句,對方便開始拳打腳踢,周幹趕緊用手抱頭躲避並呼救。隨後周幹撥打瞭 110 和車隊電話,男子卻迅速坐另一輛車走瞭。

鄒爭是龍驤巴士 167 路的公交司機,他也有過類似的經歷。當天,他駕駛的公交車進站時,因為前面沒有其它公交車,他按規定把車開到瞭站點的最前面,一名從後面跑過來乘車的乘客很不理解,上車後就罵:" 你有毛病吧?你是故意的吧?看見我站在那裡,還停到前面來,讓我跑這麼遠。" 這位乘客對鄒爭動瞭手。

周幹和鄒爭都拿到瞭公交公司的 " 委屈獎 "。龍驤巴士有限責任公司智能運營管控中心服務安全組組長宋傑介紹,這個獎項的設立,是為瞭獎勵駕駛員在行車服務過程中,由於乘客等對駕駛員工作不理解、故意刁難等,駕駛員仍采取忍耐、克制態度,耐心解釋、主動道歉,不與乘客發生直接沖突,堅持文明服務、以理服人的行為。

當與乘客發生糾紛時,司機應該怎麼做?宋傑說,駕駛員每天面對的乘客很多且復雜,確實存在一些乘客不理解駕駛員工作的行為。一旦與乘客發生爭執,公司一般會要求駕駛員進行簡單解釋,如果乘客依然不能諒解,就靠邊停車,撥打 110 和車隊電話。

遇到打人的乘客,駕駛員不能輕易還手," 就算有理也不能輕易動手,那樣有理也會變成沒理瞭。" 周幹說,平時遇到這種情況,也有很多乘客會幫忙說話,比如有的乘客會說 " 別在這裡影響駕駛員,一車人的安全都掌握在他手裡,有什麼事下車再說 "。

監控還原

爭執下的最後五分鐘

10 月 28 日 5 時 1 分,公交公司早班車駕駛員冉某離傢上班,5 時 50 分駕駛 22 路車發車。事發時為當天第 3 趟車。

9 時 35 分,乘客劉某在龍都廣場四季花城站上車,其目的地為壹號傢居館站。由於道路維修,22 路車不再行經壹號傢居館站。當車行至南濱公園站時,冉某提醒到壹號傢居館的乘客下車,劉某未下車。隨後劉某發現已過目的站,要求下車,但該處無站,冉某未停車。

10 時 3 分 32 秒,劉某起身走到駕駛員冉某右後側,靠在冉某旁邊的扶手立柱上指責冉某,冉某多次轉頭與劉某解釋、爭吵,雙方相互有攻擊性語言。

10 時 8 分 49 秒,當車行駛至萬州長江二橋距南橋頭 348 米處時,劉某右手持手機擊向冉某頭部右側。

10 時 8 分 50 秒,冉某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側身揮拳擊中劉某頸部。隨後,劉某再次用手機擊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擋並抓住劉某右上臂。

10 時 8 分 51 秒,冉某收回右手並用右手往左側急打方向(時速為 51 公裡),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行駛的紅色小車相撞後,沖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

橋梁防撞

護欄應起到抗撞和糾偏作用

重慶公交墜江事故發生後,11 月 2 日公佈的視頻顯示,司機在與女乘客爭執中,車輛失控越過護欄墜入長江 …… 橋梁的護欄在什麼情況下能起到防撞的作用?不同橋梁的護欄防撞標準是什麼?為此,瀟湘晨報記者采訪瞭省內相關工程設計代表楊志傑。

" 防撞護欄的設計首先是安全第一。" 楊志傑介紹,而設計要根據前期規劃的道路等級,再對照《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細則》規定道路等級相對應的防撞護欄等級,來劃定相匹配的護欄形式和標準。

他介紹,防撞護欄有兩個主要作用,除瞭抗撞之外,另一個是 " 糾偏 "," 車撞到防撞護欄後,要能夠通過護欄將它糾偏到道路走向,這樣的導向作用能保證至少不會從橋上掉下去 "。

以一個正在進行快速化改造的道路工程為例,這項改造工程是在 2016 年設計的," 因此,其防撞護欄,也就是防撞墻是按照當時《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細則》的最高標準來進行設定的,也就是 SS 級標準 "。

怎麼理解 SS 級標準?他介紹," 實際上,設計細則中設定防撞護欄的承受撞擊的力度是經過很多次模擬實驗測算出來,每一個等級都對應相應的標準,SS 級對應的力度,可以理解為在 5 米范圍的防撞墻至少可以承受 520 千牛的力。"

2017 年交通運輸部發佈瞭新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細則》,今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新的細則中,防撞護欄的等級及相關技術標準也在之前的基礎上進行瞭提高。

值得註意的是,防撞護欄並不隻有防撞墻一種形式,根據道路需求的不同,有不同的形式," 比如有的大橋跨河段考慮到景觀需求,采用瞭鏤空狀的不銹鋼護欄;高速公路常采用的是波形護欄;部分城市道路人行道邊,會采用高路緣石結合護欄作為防撞設施等 "。

網友 " 星火燎原 ":這個事件教會我們幾點:第一,遵守規則的重要性,不遵守規則,害人也是害己;第二,及時制止違規者的行為,才能保護大傢也保護到自己。

網友 "Anthony":重慶公交墜江事件刷屏瞭,大傢都在怒罵挑事女乘客,惋惜無辜的生命。插隊、大聲喧嘩、刻字留名等生活中我們習以為常的這些並不是小事,也該引起大傢的反思!

網友 " 愛吃烤串 ":猜測瞭無數種原因,原來就是這樣最日常最令人無語最讓人唏噓的一種 …… 不知公交車墜江的一剎那,這兩人有沒有時間後悔?這事件給我的反思太多,見義勇為、路見不平、守望互助、對公序良俗的自發維護,這次事件中為什麼沒有及時出現 …… 至少,下一次,我會選擇鼓起勇氣站出來。

瀟湘晨報記者黎棠 羅雅棋 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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